2007年11月5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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侵权案例警示记者职业法律雷区
张有义

  在第八个记者节到来之前,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、资深媒体人徐迅,指导学生完成了对700例新闻侵权案例的分析和论证。根据分析结果,她表示,涉及侵害他人名誉权、隐私权、肖像权,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例占最大比例。
  可以说,这些案例给记者职业涂上了一层灰影,但徐迅认为,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,可以让从事记者职业的人们明白,自己面临的最大“法律雷区”在哪里,并借前车之鉴,自律自省。

  侵害他人名誉权成为最大“雷区”
  当前还有报道中在使用“禽兽”二字。如教师强奸女学生、养父强奸养女等报道,就给挂上“禽兽”,以表示义愤填膺。也因此,在诸多新闻侵权的案例中,类似于写上“禽兽”等侮辱他人人格的案例,占了很大比重。
  徐迅说:“我总结新闻侵权就四个字:侮辱和失实。人格尊严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。人权在民法中包括姓名权、名誉权、肖像权、隐私权和信用权,侵犯其中任何一项权利,都可能构成新闻侵权。”
  徐迅举例说,媒体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或者所谓“坏人”的描述,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大致有:“恶棍、流氓、娼妓、骗子、疯子、暴徒、强盗、奴才、走狗、歹徒、无赖、吸血鬼、大草包、无耻之徒、色狼等等”。
  失实报道也是发生频率最高的一种新闻侵权形式。徐迅分析认为,失实报道可分为:虚假报道、基本内容失实、大部分内容失实、部分内容失实和主体错误报道等几种类型。
  在这些失实报道中,虚假报道的危害程度最大。比如,某媒体采访体操运动员刘璇的母亲,在配发的照片下标注照片上的人物为刘璇的母亲和父亲。随后,刘璇母亲起诉了这家媒体,因为照片上与她合影的人,根本不是刘璇的父亲。

  侵害隐私权成为第二大“雷区”
  按照法律规定,隐私权可以分为法定的和酌定的。法定的隐私包括住宅、邮电通讯、婚姻状况、两性关系、伤痛疾病、收养秘密、个人储蓄、未成年人犯罪、家庭及私人的单项资料、艾滋病等。学界普遍观点认为,隐私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、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,禁止以窥视、窃听、刺探、披露的方式侵害他人隐私。
  媒体记者最容易犯的错误是对未成年人健康、犯罪等信息的披露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,任何人、任何组织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得更为详细:未成年人犯罪案件、新闻报道、影视节目、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、住所、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。
  徐迅认为,记者采访中的暗访和偷拍,最大的法律陷阱就是隐私权的问题。因为暗访和偷拍剥夺了被采访人对于个人信息的决定权和控制权。
  徐迅也认为,隐私不是不可以披露,但要征求当事人同意,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行为原则。
  踏进“雷区”就要付出代价,除了民事责任,比如停止侵害、赔礼道歉、消除影响、赔偿损失等责任形式以外,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,徐迅说:“与记者密切相关的两种罪名是:诽谤罪和侵犯他人商业信誉罪”。
  在她搜集的案例中,有5起案件,媒体记者或者作者承担了刑事责任。其中一起被法院判决诽谤罪,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和一年半。还有一起,是今年8月12日,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“纸箱馅包子”虚假新闻炮制者訾北佳,訾北佳因犯损害商品声誉罪,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。

  职务犯罪等形态成为第三大“雷区”
  湖南师范大学知名新闻学学者魏剑美和记者出身的知名律师周泽,都表达了这样的观点:记者的采访权和舆论监督权,实质上是一种公民权利的体现,是“权利”而不是“权力”。
  然而,他们也并不否认,现实中,媒体、记者对采访权和舆论监督权的应用,又蒙上了一种“权力”的特征。而一旦出现了“权力”的特征,对于极少数职业道德差的媒体从业人员来讲,就可能借此寻租。
  寻租者东窗事发后,往往要面对“受贿罪”和“敲诈勒索罪”的指控。虽然,徐迅认为,这两种罪名和记者本身职业没有特征性的联系,因为它们更多指向公务人员和其他非记者的社会普通主体,但是,她也并不否认,这两种罪名,目前而言,在记者的队伍里呈高发状态。
  在网络上搜索“记者”、“敲诈勒索”两个关键词,绝大部分是假冒记者犯下的。但是其中也不乏真正的媒体记者。
  比如,近日,在北京朝阳区法院,某报记者熊某和原同事茅某因敲诈勒索罪,被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。熊某在某报担任记者期间曾以报道负面新闻相要挟,索要钱款累计达到40万元。
  而若在网络点击“记者”、“受贿罪”两个关键词,也不乏案例。比如,今年4月,杭州市中级法院对某报原浙江记者站站长孟某作出判决:孟某犯受贿罪,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。判决书表述,新闻媒体履行的是国家赋予的对社会的舆论监督权,媒体舆论监督权是一种公共权力,孟某作为新闻媒体的记者,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向被批评报道的有关单位索取财物,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。